盘龙突击队管理条例(试行)
盘龙突击队管理条例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盘龙突击队(以下简称突击队)的管理,使突击队工作有章可循、有规可依,逐步走上系统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的轨道,更好地发挥突击队振兴盘龙的先锋队、排头兵作用,依据《盘龙突击队章程》,制订本条例。
第二章 队员管理
第二条 盘龙突击队由盘龙集团及下属各子公司在职正式员工组成,是盘龙集团的先锋队组织,所有突击队员均为志愿者。
第三条 入队申请及注册
(一)申请入队应符合以下条件:
1、遵纪守法、身体健康,认同盘龙集团“忠诚、敬业、执行”的企业文化。
2、认同《盘龙突击队章程》,具有奉献精神,有志于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。
3、入职一年以上,年龄50岁以下(工作表现优秀者可适当放宽)。
(二)队员注册
1、盘龙集团符合条件的所有员工原则上都享有一次申请入队的机会。
2、本着自愿的原则,申请人提出入队申请并填写《报名登记表》。
3、各大队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。
4、调查合格后,报突击队总队审核。
5、审核合格后,突击队总队组织申请人进行宣誓、入队,并建立突击队员个人档案备案存档。
第四条 队员异动及退出
(一)队员异动
1、因工作岗位调整、调动而造成的突击队员转入、转出,应及时报突击队总队办理异动手续并备案。
2、各大队每年组织一次新增突击队员报名,报总队审批、备案。
3、因员工离职、辞退等原因造成的突击队员异动应及时报总队办理异动手续并备案。
(二)队员退出
1、根据年龄、工作表现等综合情况,每年对突击队员进行考核,考核不合格的队员自动退出突击队;个人申请退出突击队的,退出后不再接受入队。
2、对无故不参加或拒绝参加突击队活动、违反企业和突击队规章制度的队员,予以劝退。
第三章 活动管理
第五条 紧密联系集团企业生产任务,组织带领突击队队员,积极开展业务培训、知识竞赛、生产突击等活动,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,承担“急”、“难”、“险”、“重”、“新”任务,为企业排忧解难。
第六条 开展活动要有方案、有计划、有总结、有记录,做到活动任务明确、人员明确、责任明确;做到活动前动员、活动中检查、活动后总结,并及时对突击队员进行客观评价,激发队员的热情。
第七条 突击队员应按照总队的统一调配,完成各子公司之间跨单位的各项突击任务。
第八条 突击队员应按照各大队的统一调配,完成本单位之间跨部门的各项突击任务。
第九条 活动流程:
(一)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交活动需求申请,报总队;
(二)总队根据需求申请,发布活动信息征集突击队员报名;
(三)各大队依据总队发布的征集信息,根据实际情况,安排突击队员参加活动。
(四)突击队员听从指挥、服从安排,保质保量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。
(五)突击队员完成工作任务后,总队按实记录工作情况,并计入队员个人档案。
第四章 经费管理
第十条 按董事长指示,每年拨付给突击队一笔专用经费,用于突击队队伍建设、活动开展等必要的支出。
第十一条 突击队严格按照“必要、有益、合理、节约”的原则使用经费,确保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,不浪费、不滥用、不超支。
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应报总队长审核、董事长批准,方可按相应流程执行。
第五章 组织纪律和工作要求
第十三条 坚持分工合作原则,立足本职,听从指挥,服从安排,认真完成总队和大队分配的各项工作。
第十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少数服从多数、个人服从集体、局部服从整体,围绕“服务企业生产经营,一切行动听指挥”开展工作。
第十五条 坚持自愿参加、尽力而为的原则,突击队员之间要相互帮助,相互学习,共同促进,共同提高。
第十六条 坚持讲究实效、持之以恒的原则,突击队员应积极投身参与总队、大队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去,一不怕苦、二不怕累,召之即来、来之能战、战之必胜。
第十七条 坚持队内平等、官兵一致的原则,队员对突击队工作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,对工作(活动)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大队和总队负责人反映;各级领导干部以普通队员身份参加突击队的活动。
第六章 奖惩
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突击队实行优先原则,在公司员工培训、学习、晋升、加薪、评先、旅游的过程中优先考虑突击队队员。
第十九条 根据突击队员参加活动的累计时间、表现和成效,每年度组织“优秀志愿突击队员”评选,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。
第二十条 完成集团安排的突击任务后,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发放活动补贴。
第二十一条 突击队员应积极参加组织的各类活动,一切行动听指挥,活动有始有终,无故不参加或拒绝参加突击队活动,予以劝退。
第二十二条 不服从突击队统一安排或有其他损害公司形象、利益行为的突击队队员,由总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,直至劝退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突击队总队负责制订与解释,未尽事宜,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不断总结,不断完善。
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盘龙突击队
2020年7月7日